当前位置:首页 >> 检察风云 >> 稿件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体系的建构对策
来源:徐汇检察   2025年10月13日 17:31

来源 | 中国检察官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体系的建构对策

吕 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二级高级检察官

宋珊珊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三级检察官

于心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摘  要: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系典型的网络黑灰产,相关犯罪证据体系建构既受限于复杂的犯罪链路、隐蔽的犯罪活动等内源性障碍,也受制于刑事管辖强地域性与网络空间无国界性冲突造成的结构性错位难题。为优化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体系建构路径,应当在国内立法中与《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形成有效衔接,同时稳妥审慎探索新型跨境取证模式,优化现有刑事司法协助程序。

关键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证据体系建构 跨境取证

全文

近年来,随着国内司法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打击力度的增强,相关诈骗犯罪窝点开始向东南亚等司法监管薄弱地区转移。完整的证据体系建构要求证明案件核心事实的整体证据框架形成逻辑闭环,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不同国家间刑事司法制度与法律政策、司法体制的差异性催生出一系列证据体系建构难题亟待优化解决。

一、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络黑灰产特质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兼具网络犯罪的非接触性、对象不特定性、技术性与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等多重特征,同时又常表现为有组织性的团伙式作案,内部横向分工与纵向层级都较为明确,已成为典型的网络黑灰产之一。

(一)有组织、产业化特征明显

诈骗犯罪从传统的“一对一”逐渐转变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多对多”作案模式。从网络黑灰产整体犯罪链路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可分为前期准备、中期实施、后期变现三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涉及的犯罪人员一般有组织诈骗的团伙头目或骨干,出售诈骗账号、银行卡的“号商”“卡商”等。中期实施阶段主要由诈骗团伙中的“精聊人员”向被害人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信息骗取钱款。后期变现则涉及取现的“车手”、资金洗白的“跑分”人员等。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然通过其模块化的分工布局逐渐形成了多个网络黑灰产业,表现为有组织性的产业化犯罪模式。

(二)具有空间跨域性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等可能分布于不同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具有明显的空间跨域性,管辖竞合与跨境侦查问题随之而来。犯罪打击不仅可能受到国家主权、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影响,还受限于公约、条约的签订情况以及双边政治关系等。如东南亚部分国家虽与我国合作遣返多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但相关人员大部分系团伙底层业务员,且到案后除出入境记录、境内金融账户情况等基本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对其犯罪事实予以印证,案件证据体系建构较一般犯罪难度更大。

(三)技术性迭代升级快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常更新犯罪手法和技术工具。一方面,通过变换不同的犯罪手法使得诈骗场景更加多样化,单一型、一次性的诈骗行为逐渐转变为复合型、持续性的诈骗链条,体现了诈骗手法的技术性。另一方面,随着新型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普及,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都被引入诈骗活动中加以利用,体现了诈骗工具的技术性。同时,犯罪人员还会通过GOIP 等新型技术手段躲避侦查,或在诈骗成功后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进行洗钱,整体犯罪手法呈现较强技术特征。

 二、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证据体系建构实践困境

刑事诉讼中证据是还原案件基本事实的重要依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前提是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常因网络黑灰产带来的内源性障碍与跨境案件司法协助中的结构性错位问题,使得案件证据体系建构陷入困境。

(一)内源性障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系犯罪链路复杂的网络黑灰产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具有一般网络黑灰产人员结构复杂、犯罪痕迹隐蔽且离散等特质。一是犯罪成员众多。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涉及不同层级与分工的犯罪人员在各自节点中分散运作,且常通过单线联络、使用绰号、加密通讯软件等方式隐匿真实身份。因犯罪链路复杂多样,即使部分节点中的犯罪人员到案亦难实现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黑灰产业。二是犯罪过程隐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整体犯罪过程高度网络化,加剧了隐蔽性。犯罪人员通常会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注册网络社交账号,购买或租赁他人实名注册的电话卡、银行卡等用于犯罪,并通过技术手段伪造或隐藏真实 IP 地址等,使得侦查人员难以定位其地理位置并查明其身份信息。三是犯罪痕迹碎片化。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及上下游环节众多且不受空间地域限制,相关人员和证据常散落分布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获得某一犯罪窝点的证据并不能还原整个犯罪链条的犯罪事实。且相关涉案证据中大部分系电子数据,相较于书证、物证更易被篡改破坏也更加零碎复杂。此外,对下游洗钱活动的调查取证涉及多个金融机构和支付平台,增加了资金流向的追踪难度。

(二)结构性错位:刑事管辖的强地域性与网络空间无国界性冲突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因其空间跨域性而必然要面对刑事诉讼制度国界性与网络空间犯罪无国界性的冲突矛盾。一是刑事司法协助程序复杂繁琐。这类犯罪证据分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要通过刑事司法协助程序跨境取证。但刑事司法协助须经请求国与证据所在国多个层级的多个主管机关审批、审核,且相关证据的资格认定可能还涉及公证、外交认证等,取证程序繁琐且周期较长。二是单边取证的证据证明效力存疑。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境内的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将境内数据提供出境。然而规则上的限缩并不能有效解决相关问题,在缺少正当合法的替代机制之前实践需求又会催生出跨境数据的在线提取和远程勘验。单边跨境取证行为严格意义上不符合法律规范内容,所获取证据的证明效力也受到影响。三是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依据争议。跨境取证涉及不同国家与地区,刑事制度理念、刑事法律规范及刑事执法程序的差异均可能影响证据的合法性。例如,各国关于搜查的具体程序规定不尽相同,我国法律授权公安机关可自行决定对场所或人身等进行搜查,但部分国家法律规定除紧急情况外,公安机关需经法院批准方可进行搜查。不同国家间法律制度的区别导致以何种法律制度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依据存在争议。

 三、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证据体系建构优化路径

为更好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可通过优化刑事司法协助程序、探索新型跨境取证模式、规范跨境证据移交程序等方式化解证据体系建构困境。

(一)与《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形成有效衔接

2024 年 8 月,联合国通过首个网络犯罪公约《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更好将我国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相融合,应在实体法与程序法等多个层面上畅通与《公约》的有效衔接。

1.明确电子数据跨境取证相关规定。电子数据是这类犯罪中关键的证据类型。为规范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电子数据取证程序,可参考《公约》相关内容,对电子数据的分级分类方式做出调整,并细化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电子数据的具体取证措施。针对电子数据快速保全的具体适用情形等《公约》中未竟之内容,在兼顾有效取证和权利保障的基础上做出细化与补充。

2.细化公私协作义务具体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犯罪预防和治理所需的数据资源,实务中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需求催生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等私主体与执法司法机关自发性的公私协作模式。《公约》也多次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义务,但由于其国际法属性在各国司法实务中无法直接产生强制效力。可将《公约》中对于公私协作的宏观规定引入国内法中加以明确,细化协作方式、程序、适用情形,在合理范围内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支持协助义务,同步健全私主体权益救济体系,回应网络犯罪预防与打击过程中的公私协作需求。

(二)稳妥审慎探索新型跨境取证模式

为应对实践中不断提升的跨境取证需求,不宜全盘否定或笼统接受相关证据,而应引入相关法律原则加以修正。

1.善意原则:地理位置不明证据的取证依据。善意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要求国家在国际关系中诚实、公平、合理行事,避免损害他国正当利益。为在充分尊重他国主权的同时有效实现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体系建构,可以在跨境侦查取证中适时引入善意原则。要求对于地理位置不明的境外证据,应当坚持善意原则通过前置性取证措施查明证据所在地,在此过程中获取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认为具有证明效力。同时,要求在查明地理位置之后及时转换侦查措施,依据国际法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2.比例原则:适当扩张单边跨境取证程序边界。传统的领土化主权概念在网络空间已无法适用,网络主权的定义与制度本就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若为了维护网络主权而强制排斥他国的一切直接跨境取证行为,则意味着他国可能依据对等原则使我国跨境取证活动遭受掣肘。比例原则系公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确保行为与目的之间的适当性,指公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应确保合理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可将比例原则引入特殊情况下的单边跨境取证程序中,即若案件涉及国家安全等重大利益或存在其他紧急情况时,只要将跨境取证行为控制在符合取证目的的合理范围内,即可承认通过该程序获取证据的合法性。

(三)优化刑事司法协助程序

1.进一步规范跨境证据调取程序。对于高发常见的跨境网络犯罪,可通过双边、多边协议开辟跨境取证绿色通道、设立常设性联络机构,根据犯罪态势与案件性质简化跨境取证申请材料清单,列举证据类型清单,尽可能高效全面地收集相关涉案证据。同时常设性联络机构还可用于规范证据移转、交接程序,通过个案独立沟通强化瑕疵证据补强协作。

2.明确证据合法性审查认定标准。在双边或多边警务合作协议中,可以兼采融合多方法律规定,制定统一的境外证据收集、审查及采信规则,特别是明确证据合法性审查标准,防止因境外证据收集合法性问题导致境内审判时无法采信。对于因证据收集或移转不规范而产生的瑕疵,应提供补充说明的途径,以提升证据质量和证明力。对于以警务合作方式共同开展证据收集、固定和保全的,在本国审判中无需经过转化程序而直接适用。

WDCM上传图片

WDCM上传图片

WDCM上传图片

 
中共徐汇区委政法委员会版权所有
承办方: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