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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法院一案例入选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来源:法庭内外   2026年4月7日 17:31

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规则指引与行为示范作用,上海高院发布中英文双语版《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审判典型案例(2023-2025)》。

本次发布的15件案例,覆盖跨境贸易、航运物流、航空运输、企业经营等多个涉外商事海事高频场景。其中,徐汇法院一则案例入选。

紫某进出口公司诉美国联某贸易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识别区分多重法律关系

精准适用不同冲突规范

01基本案情

紫某进出口公司系中国企业,联某贸易公司系注册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企业。2013年至2018年,紫某进出口公司与联某贸易公司签订多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联某贸易公司向紫某进出口公司采购服装。后因联某贸易公司迟延支付货款,造成紫某进出口公司汇率结算差额等损失。联某贸易公司于2021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解散。2023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联某贸易公司违约,约定赔偿金数额,同时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因联某贸易公司未履行补充协议,故紫某进出口公司诉至法院。

02裁判理由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登记地法律。经查明,联某贸易公司登记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第2010条a款规定:已解散的公司为了提起和抗辩针对它的诉讼、清偿债务等目的(公司)仍然继续存在。故联某贸易公司在解散后仍应具有诉讼能力和进行特定民事活动的行为能力,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关于合同履行的争议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鉴于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适用中国法律,且未明确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的适用,故依据CISG的规定审理合同争议,CISG未规定事项按照当事人选择适用中国法律。综上,判决对紫某进出口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03典型意义

准据法确定是正确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基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于不同法律问题和法律关系规定不同的冲突规范,法院应当在准确定性和识别的基础上,按照相应的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并查明外国法。本案中,尽管当事人约定适用中国法律,但对于主体资格,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应当以外国法人登记地法律为准据法,由此确认已解散的外国法人的诉讼能力。保障了外方当事人正当诉讼权利,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平等参与纠纷解决程序的机会,促进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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