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因为比较年轻,不知道担任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他们虽然自称股东,但对这个身份的理解,和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可能含义并不完全一样。”
10月10日下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区人民法院)走进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模拟法庭,就一起大学生合伙创业纠纷案进行巡回开庭,并当庭宣判。为什么将这起案件的庭审地点设置在大学校园?现场观看庭审的同学们又有哪些感受?
本次庭审采用“沉浸式庭审实况+代表委员访谈+庭后深度普法”的创新模式。庭审邀请了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资深高级合伙人杨军,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诚禧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马瑜和上海市闵行区政协常委、上海交通大学药学院副教授、民进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委员彭崇胜现场观摩,华东师范大学80余名师生参与旁听。
该案由徐汇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审判员宋思杰担任审判长,商事审判庭审判员钱畅、李润青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受邀的代表委员们分享观摩感受。在随后的普法环节中,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兼副院长王沁怡与案件审判长宋思杰一起针对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为青年朋友带来法律建议和实用指引。
庭审还通过“上海高院”新浪微博、视频号、抖音号、快手号、知乎号等平台同步直播,吸引22.2万人次在线观看。
庭审直击:大学生合伙创业却分道扬镳
2024年5月,原告周某与本案被告韩某、刘某、闵某及第三人翁某、罗某等人出于对射箭的共同兴趣决定一起经营一家射箭馆,既能投资创业又能满足兴趣爱好。为更好地运营射箭馆,大家决定设立一家公司,便于后续推广。
考虑到周某作为2024年毕业的应届大学生,能够享受包括低息贷款在内的多项创业扶持政策优惠,所以被告韩某等及第三人翁某等五人决定让周某作为公司的登记股东,并与其他当事人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但后续由于翁某等未能将投资款足额支付给周某,导致公司资金不足以支付租金,公司被诉至法院。公司涉诉后,周某发现公司面临大额资金缺口,于是诉至徐汇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等人的《委托投资协议》解除,请求确认被告韩某、刘某、闵某及第三人翁某、罗某等人为被告公司的股东,并要求被告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他当事人予以协助,将股权“返还”给上述主体。
《委托投资协议》的性质应该如何认定,是股权代持协议还是委托投资协议?庭审现场,原被告及第三人的代理人围绕这一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并进行举证质证。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经休庭评议后,合议庭基于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形成的法律事实及诉辩意见,还原了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认定各方之间系股权代持关系并据此当庭作出判决,确认相关《委托投资协议》已解除,确认原告持有的部分被告公司股权应分属被告韩某、刘某、闵某和第三人翁某、罗某,并要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现场访谈:巡回审判教育意义深刻
庭审结束后,现场观摩了庭审全程的三位代表委员走上台前,与在座师生分享感受体会,并结合自身职业经历提出不少中肯建议。
杨军代表认为案件中原告之所以卷入纠纷,核心原因在于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因此建议当代大学生无论是什么专业都应当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有利于在今后就业以及创业中保护好自己。同时,她高度肯定徐汇区人民法院此次巡回审判进大学校园、进法学院系的安排,“真实庭审的旁听,可以进一步了解到法学理论知识在司法实务中是怎样适用的,帮助同学们缩短理论和实践的距离。”?
马瑜代表表示今天是第一次到校园参加这样的庭审活动,十分新颖。结合从业经验,马瑜认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可能会面临两方面风险:一是来自市场的外部风险,要选择有发展潜力的朝阳行业,关注相关的国家政策变化、经济周期、产业的上下游等因素,二是来自公司的内部风险,如合作伙伴和股东的选择、股权架构、注册资本金、经营模式等问题。因此要有强烈的风险控制意识与能力,也希望今后法院、高校以及社会力量共同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指引和支撑。
来自高校的彭崇胜副教授则提供了更为直接的观察视角,他关注到近年来包括创新创业在内的自由职业模式,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占比越来越高,这说明毕业生的职业观念正在改变。彭崇胜认为大学生知识储备丰富、知识结构较新,想象力与创造力也处于高峰期,在创新创业方面具备天然优势,但希望大家充分关注创业存在的风险,避免像案件原告一样陷入困境。
庭后普法:释法明理+专业建议
为进一步阐明法律关系、提示法律风险点,访谈结束后,徐汇区人民法院还精心安排了普法环节。
?话题一:是什么原因让当事人陷入纠纷?
宋思杰介绍,本案的几方当事人在射箭馆结识后,一拍即合决定创业,各方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并设立公司。但原告对于成为一名股东、成为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并不明确,在因公司欠付房租被诉至法院后,原告才意识到可能会产生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等法律风险,所以起诉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将相关隐名股东登记为股东。宋思杰认为这起纠纷产生的根源在于原告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话题二:案件为何作出前述判决?
宋思杰阐明,经过合议庭评议,法院作出前述判决主要考量了两个因素:一是综合微信记录,当事人事实上是根据公司能否快速拿到营业执照来确定选择签订何种类型的合同;二是根据合同签订时间、公司设立时间的先后顺序,以及场馆推广需要设立公司主体等因素,得出设立公司是各方投资的必要条件。因此,公司作为各方投资的平台,也是后续获得投资收益的依据,最终认定双方为股权代持关系,并据此作出判决。
?话题三:大学生在就业创业中面临哪些风险?
作为法学院教师,王沁怡指出高校学子在就业和创业过程中面临多重法律风险:一是创业组织形式选择的风险,比如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可能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二是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比如产品研发、市场推广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自身专利、商标未及时申请登记,导致被他人侵犯;三是劳动法律风险,比如入职后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自己开立公司后未与劳动者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四是财务与税务的法律风险,比如创业过程中企业财务混乱,或不按照规定报税、纳税等。
?话题四:对大学生就业创业有什么建议?
结合司法实践,宋思杰提出三个建议:一要清楚表达自身真实意思,希望同学们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特别是签订合同等书面材料时,一定要将真实意思落于纸面;二要有足够的证据意识,法律事实是通过证据所认定的事实,建议大家在日常工作中充分注意证据留存,避免“有理说不清”;三要科学认识创新创业法律风险,要重视创新创业的合规性,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并详细了解企业的组织架构和人员身份所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
王沁怡在支持与鼓励青年学子创新创业的同时,希望大家把热情和理性并重。首先,要充分了解想要从事的行业,对行业的发展前景、创业可能面临的困难,以及可能失败的风险,都要有充分的认识和评估。其次,要有十足强大的内心,创新创业绝非易事,因此需要有很强的抗压能力和良好的心态。再次,要有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不清楚、不了解的事情,要多加思考,不要因一时冲动就做出决定。
活动结束后,华东师范大学的学生们纷纷为这堂别开生面的普法课程点赞。
”
作为法学院的学生,我之前也在这里参与过模拟法庭,但这次真正的庭审让我感触颇深。在各方当事人的唇枪舌剑中,法官依然能切中案件要害,准确地抓到案件的关键争议。这次观摩的经历让我学到很多,在今后的学习中,我也会充分利用今天所学。
”
”
我不是法学院的同学,但和室友一直有创业的想法,所以今天特地报名来旁听。之前我们考虑的都是怎么完善产品之类的,对于风险确实没有什么概念,今天法官讲了很多创业的法律提示,我都记下来了,打算回头和大家一起学习研究。
”
精心挑选与大学生相关的案件,通过巡回审判走进校园,邀请在校师生观摩庭审,为同学们送去最真实的法律实务课程和普法教育课堂,这是徐汇区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普法实效的一次有益尝试。
下一步,徐汇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利用好巡回审判的普法平台,选取典型案件、针对性开展巡回审判,持续推动巡回审判进校园、进社区、进园区,积极回应基层治理需求和群众关切问题,不断扩大法治辐射效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