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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要求“人脸识别”,游戏虚拟币店家被判退还9千多!
来源:上海徐汇法院   2025年9月1日 17:30

“屋里静悄悄,娃娃必定在作妖”是民间育儿领域广为流传的一句俗语。暑期即将悄悄溜走,孩子们就要回到学校,家长们是否注意过自己名下的游戏、支付账号账单情况?

今天小编要和大家分享的这起案例中,家长就是事发半年后才发现账户少了1.8万余元。原来,这些钱竟被熊孩子拿去买游戏虚拟币了!钱还能要回来吗?

阳阳(化名)出生于2011年,平时喜欢打游戏,觉得有些游戏需要充值才能有更好的体验。于是,2023年2月底到5月中旬,他用含“阳阳”昵称的账号在某网购平台向某公司经营的网络游戏专营店购买某款游戏虚拟币充值商品6笔,共花费1.8万余元,这些款项表面上都来自于阳阳名下支付宝账户,实际上是阳阳自己操作从妈妈支付宝转账来的,因为他知道妈妈支付宝支付密码。虽然涉案商品介绍页面有“本店禁止未成年下单”等声明,阳阳还是购买成功了。每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游戏点券充入阳阳爸爸郑某实名认证的该款游戏账号内。

家长支付宝账户里少了这么多钱,终究“纸里包不住火”。据阳阳父母回忆,2024年1月,他们发现阳阳在多款游戏中进行多笔高额消费,其中包含上述游戏中的充值,于是赶紧向平台申诉,表明对阳阳的消费行为不予追认。不久后,阳阳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以阳阳的名义将网络游戏专营店所在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

阳阳购买商品时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短时间内消费金额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其行为也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故该法律行为无效,公司应当返还消费款1.8万余元。

被告网络游戏专营店辩称

涉案平台账号实名认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郑某,故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根据游戏平台要求,每一笔游戏充值交易都需要人脸识别,在确认交易对象为非未成年人情况下,公司才会发货;涉案交易游戏虚拟币已使用完毕,不存在返还可能。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网购平台运营公司

书面辩称认为其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依法不承担相应责任。其还出具《情况说明》:“涉案平台账号经过实名认证,认证姓名为郑某,涉案6笔订单在下单流程中均未进行人脸识别。”

庭审中,原告陈述,阳阳购买的涉案游戏点券都已经用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案件争议焦点有三:

一是阳阳是否为涉案买卖合同的主体。

虽然涉案网购平台用户实名认证信息是郑某,但根据用户昵称含有阳阳名字,郑某和阳阳为父子以及涉案6笔交易都是由阳阳名下支付宝账户支付等相关事实,原告主张购买行为是阳阳完成的,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采信。

二是涉案买卖合同的效力。

阳阳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短时间内频繁购买涉案商品,累计购买金额巨大,明显超出其经济能力,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符,且购买行为没有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故涉案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三是涉案买卖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阳阳自认购买的游戏点券已经使用完毕,无法返还,故对于1.8万余元损失,理应结合双方过错予以确定。对于网络游戏专营店,正如其所述,根据平台要求,每一笔游戏充值交易都需要人脸识别,但根据网购平台运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网络游戏专营店未能就涉案6笔交易进行人脸识别,未能按照平台规则建立有效的未成年人购买游戏虚拟产品的防护体系,存在明显过错。对于阳阳方而言,孩子用母亲支付宝账户转账,父亲为其实名认证相关账号后却没有持续关注孩子后续购买、充值情况,法定代理人对孩子行为疏于监管,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存在相当程度过错。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实际情况,判决网络游戏专营店退还原告充值款金额的一半。

近年来,未成年人网民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涉未成年人网络游戏退费纠纷呈高发态势。未成年人通过第三方网购平台购买游戏点券,合同效力如何判断?监护人、网络游戏虚拟币的经营者和网购平台应尽到哪些责任和义务?

一、未成年人家长应充分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应当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妥善保管好游戏、支付账户信息、密码。一旦发现未成年人实施不当充值行为,应注重保存证据,因为此类案件中合同效力的判断需考虑购买游戏点券的主体是否为未成年人。

二、网店经营者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网店经营者在出售游戏点券过程中,应根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构建有效的未成年人购买游戏虚拟产品防护体系。仅在介绍页面载有“本店禁止未成年下单”等声明,并不当然免除其赔偿责任,如未能根据相关规定或平台要求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仍要承担相应法定责任。

三、网购平台应尽到合理提示义务

网购平台应对入驻平台的经营者提出针对未成年人购买游戏虚拟产品的交易规则,尽到合理提示义务,如要求进行人脸识别,确认交易对象为成年人后才能发货等。健康的青少年网络游戏环境,需要多方共同守护。

于 杰

民事审判庭

二级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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